引用:
原帖由 vivian999 于 2010-10-16 19:46 发表 
呵呵 无语了 搜索了这2个名字 只发现了这样的帖子2个是一样的 日期都差不多 同样是根据那个扬子日报。不知道编这样的故事有什么意思,真有这样的事情中央电视台都会报道。真无语了。到处编造。
一、下结论前要经过慎重调查,切勿自打耳光,呵
中文搜索:请google 米雷莱斯 艾洛伊丝
大量中文报道一例:
美国罪犯又被“挂牌示众”(组图) 2010-10-15 00:12:00 来源: 杭州日报
http://news.163.com/10/1015/00/6J0CJCOP00014AED.html
这则新闻属热门新闻
所以也有大量英文报道和讨论。 下举两例:
TX Judge Imposes Six Years of Shaming Punishment
http://www.talkleft.com/story/2010/10/11/05747/100
Judge orders thief who stole$250,000 to walk streets wearingconfession sign every weekend for SIX years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1319706/Judge-orders-Daniel-Mireles-wear-thief-sign-SIX-years-Houst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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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部分材料
夫妇中的妻子是州政府雇员。
米雷莱斯的妻子艾洛伊丝以前在当地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了16年,2001年起在受害者权益部门负责接待工作。
该部门主要是为犯罪行为受害人提供帮助,并接收被告人依照法院判决归还的财产。艾洛伊丝在工作中发现,财产归还系统存在漏洞,但她非但没有向上级报告,反而起了贪念,大肆以权谋私。
警方调查人员发现,艾洛伊丝窃取了400多张支票,这些本来都应该是还给受害人的。她让丈夫米雷莱斯把这些支票存在他们自己的账户里,把这些不法所得用于度假、听音乐会和逛夜店等消遣。
调查发现,艾洛伊丝盗窃的钱财超过20万美元,米雷莱斯配合妻子进行盗窃,拿到的钱也不少于10万美元。
本来按照法律规定,这对夫妻需要入狱很多年,但是以非常规判决出名的得克萨斯州法官凯文·费恩只判决艾洛伊丝6个月的轻刑,但附加的判决是:每周游街一次,持续6年时间;每年入狱一个月,持续6年;以10年为限,命令这对夫妻归还全部不法所得,并完成400小时社区服务;在他们的家门外树立一个牌子,上面须写着:“本处房产居住者是已获判决小偷,他们从哈里斯县犯罪行为受害者基金中偷了25万美元。”牌子上还有着法官凯文·费恩的签名。
给偷窃者一个选择权,可以选择挂牌“示众”,以免除较重的刑期,这在美国当然也不无争议,有人认为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法律权利。不过,这种用尊严换自由的做法,却往往是绝大多数美国小偷的选择。他们上街现身说法,而监狱也避免因为关押这些轻罪罪犯而爆满,这也是这种复古的惩罚行为在美国还会重现的部分原因。
此外,从制度因素和文化渊源上来说,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可区分为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基于这个国家在建国之初就根深蒂固的自治传统,不仅各州有自己的州法律,一些市和郡也有各自独立的一套法律和法规,仅在地方适用。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些触角深入到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地方法律,其中不乏可笑的规定,“示众小偷”的个性化判决,也是美国繁杂法律的一个特色体现。
三、关于判决
美国法官的裁量权自由度很大,所以能够看到一些或可笑、或惊奇、或匪夷所思、或拍案叫绝的判决。
此外,虽然美国是西方文明,尤其物质文明的代表,但相比一些欧洲国家,美国其实是一个相当保守和传统、不够开放的国家,很多观念上是相对保守的,其有利有弊,譬如美国随处可见的爱国主义和God Bless America挂在嘴上,人数众多的基督徒、规模庞大的各类基督教会就是一种体现。
而同时除了美国治安状况、生活质量上的差异,各州、各地方在民风、观念差异也较大。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体制上就有联邦和州两套体系--虽然联邦权力很大,可以统筹各州和施加较大影响。差异巨大的死刑判决就是集中反映各州司法方面反差的最突出的一个体现(每年几十例的死刑中占压倒性的多数集中在南方几个州,Texas是死刑判决/执行率最高的州之一,也是绝对数最多的一个州。)。而美国依然存在的死刑制度,并非没有遭到已基本全部废除了死刑的欧洲国家的诟病。
虽然这种判决是一种交换和犯罪人自己的选择,是一种“合法”的惩戒方式,但用精神上对人的侮辱来交换物质上的人身监禁的做法,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强制。其合理性仍然是值得商榷和讨论的--对于犯罪的人是施加人格侮辱作为惩罚手段是否是一种正当和合理的做法--从社会进步和较长远的观点看。
现代社会已经基本废除了古代的肉刑、酷刑,也基本没有了类似挂上A字之类的处罚,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都是从人道主义、人本主义、人类进步等积极的层面考虑。所以对于人格侮辱作为惩罚措施的确有思考的必要。否则这种作为交换的现代的红字,与酷刑/变节、刑讯逼供有多大实质意义的差异呢?如果单从惩戒犯罪的所谓有效性震慑性、所谓保护守法公民上论,肉刑、死刑甚至株连又何尝不是更有效的手段呢?
不断完善对人权的保护不是为了国家间的攀比,而是为了自己社会的进步和保护民众自身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康良性的体制和积极(真正)和谐的社会。美国并非普世标准,无论体制上还是观念上,所以大可不必动辄拿来美国做标杆,感叹也罢,嘲讽也罢。而美国的人权保护方面并不完善,也不是领先的榜样国家,但总体上现今仍远远优于中国,我想这是毋庸置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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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0-10-16 22:44 编辑 ]